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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责任

         

摘要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政策是国务院于1987年4月提出的,并先期在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四地进行了土地使用权限期转让试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款。198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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