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摘要

正 开征建筑税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项重要措施。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企业,凡是用下列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这些资金包括:一、国家预算外资金;二、地方机动财力;三、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自有资金);四、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五、其它自筹资金。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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