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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作出新规定

         

摘要

<正>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正确引导,并作出如下规定:资金供应要切实保证重点建设和重点技改项目的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品积压、销售无市场的项目,银行不得贷款。严禁以拖欠资金的方式搞固定资产投资,对各地区今年发生的项目拖欠资金,国家不再注入清欠资金,各有关单位必须在今半内还清。否则扣减该地区下年度基建、技改投资和银行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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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经济》 |1993年第8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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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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