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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摘要

2015年4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将第15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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