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质量万里行》 >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

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

         

摘要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