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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法》中的政府质询制度

         

摘要

《监督法》以具体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政府的质询制度,是我国对政府质询制度规定得最完善的一部法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即质询主体规定上的不足;质询对象确定上的不足;质询方式的不足;质询程序中的不足以及法律责任上的缺失等.针对《监督法》关于政府质询制度方面的缺陷,需要从整体上对政府质询程序制度作一重新设计与构建,即从提出质询案、登记质询案、答复质询案和明确质询后进一步处理的法律责任诸方面进行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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