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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封”小议

         

摘要

正 刘琳《华阳国志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版)征引博洽,校释精核,读后获益甚多。但间亦有可商之处。此举一例:旧版《华阳国志·南中志附交州》内云:“初,晋武帝以[杨]稷为交州刺史,大封半道,稷城陷,或传降故不录。”《校注》校点为:“初,晋武帝以[杨]稷为交州刺史,大封;半道,稷城陷,或传降,故不录。”(见第465页)校点上之差异反映理解上之不同。余以为《校注》将旧版《华阳国志》中之“大封半道”四字,用分号中断,实为未当。究其原因,则在对“大封”二字之理解上。愚谓此处之“大封”,非“大封功臣”之概述,实乃“大封诏书”之简称,故非动词,而是名词。按《三国志·魏书·吕布传》注引《英雄记》云:张扬受李傕、郭汜购募,共图布。杨“外许汜、傕,内实保护布。汜、傕患之,更下大封诏书,以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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