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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法”理论与当今司法改革

         

摘要

在当今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渐趋明显,它既不能包揽无遗,又不可能随机应变。成文法条的过于原则、抽象、概括,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除了加快立法和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创制和适用判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认为,判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因此,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法”法律体系,是司法实践活动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当今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值得考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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