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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

         

摘要

由于审判的贬黜功能,审判不应多次重复.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在两大法系中为克服重复追诉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它们在理论基础、不同"事"的时间区分点、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及例外等方面差别甚大.我国目前不具备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条件,应在吸收两者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在我国实施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废除检察院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并应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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