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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何以通约——华盖公司作品维权的标本意义

         

摘要

知识产权事前许可的谈判成本过高,导致了作品侵权和放任侵权的普遍存在,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侵权的治理不在于阻止侵权使用作品的行为,而必须寻求有效的权利再配置方式,实现不同权利的通约.以市场交易为基点,允许责任规则下的私人意思自治具有成本优势,损害赔偿向“合同对价”转化而具合理性.在知识产品的市场定价困难时,法院居于权威定价中心,在诉讼中的调解兼具市场优势和组织优势,并确认权利的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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