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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风险预防考量

         

摘要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但当其作用于环境领域时,环境问题特质所决定的环境法属性放大了该原则的局限性,进而要求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作出适当的因应——风险预防考量.近期发生的韶关“怪味”案即为印证该理论的实例,然而该理论的制度化仍需要理念上的认可并接受,立法上的确认及固化,加之判例上的创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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