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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增值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制度保障

         

摘要

理论上,公共商务信息“增值态”服务一般应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但在目前市场极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对其仍需承担“引导、补缺、监管、统筹”的责任.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明晰政府具体应如何履行其在公共商务信息“增值态”服务中的责任,并通过完善责任主体制度、责任划分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为政府责任的履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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