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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反腐对策之调整:由完善立法到能动司法

         

摘要

现行刑法反腐对策以完善立法为中心,收效甚微,应进行对策调整,维护立法稳定,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经济分析“发现问题”,以建构诠释“解决问题”.反腐对策制定应以受贿罪与渎职罪为样本,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利益”应建构诠释为身份要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渎职罪之“严重结果”应建构诠释为客观处罚条件,以提高刑罚可能性及严厉性.调整后的刑法对策可从完善立法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实现“路径转向”,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达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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