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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

         

摘要

长期以来,公司法主流理论认为,董事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董事经营公司的宗旨。但这一理论并未全面覆盖董事信义义务受益对象,尤其是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信义义务对象应由股东转向债权人。为避免受益对象主体众多且地位平等带来的混乱,在此阶段可明确董事信义义务第一位阶对象为债权人,第二位阶对象为股东及公司其他成员。具体实现路径而言,忠实义务属于强转化义务,因为由股东利益为主到债权人利益为主需要其经营理念及出发点发生本质转变。而注意义务属于弱转化义务,因为注意义务体现董事的谨慎专业,无论是对股东负责还是对债权人负责,其核心要求无需作出本质改变,只需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对现有制度进行微观调适即可,一方面表现为强调董事申请破产义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体现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以内化为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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