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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与限权空间

         

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分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监视居住相分离,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建构了“取保候审→住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分层样态,监视居住在分化的结构中获得独立地位.分析监视居住地位独立的原因,准确界定其限权的空间范围,以利于其羁押替代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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