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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摘要

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免除对讯问过程的书面记录.司法实践中,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三种表现样态.在比较法上,规范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有强制排除模式、裁量排除模式两种模式.前者又可分为基于程序法定原则的排除、基于不自愿推定的排除两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问题未规范,学界对此有三种观点,“瑕疵证据说”是当下相对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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