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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视阈下禁止令适用对象的新探索——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执行制度,即刑法禁止令制度,其适用对象目前仅限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部分法定假释犯,而无论人身危险性还是再犯可能较之更大的其他假释犯、剥权罪犯以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被包含其中令人费解.文章从刑法的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之视阈,拟重构禁止令适用对象之范围,以期实现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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