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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

         

摘要

建立在人际交流和往来实践机缘基础上的食缘关系是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在要求,而风险交流是食缘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就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其对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参与、切实增强食缘关系的信仰认同和内生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功效.尽管我国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有的立法基础,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也存在风险交流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获取不对称、救济路径不完善等制度障碍.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可以从健全信息公开、完善公共参与、强化诚信建设、完善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为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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