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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权配置的争点辨析与立法选择——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摘要

公司治理权配置是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公司内外关系的协调机制,如何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司权力形成良性运作机制,学术争鸣精彩纷呈,是非明辨,去伪存真,推动立法科学地配置权力。公司治理权的配置应以合理、均衡与有效为原则,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保持利益平衡为宗旨,从而协调好诸种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者,则宜以任意规范促进自治;涉及交易安全者,则宜施加强制规制。小型闭锁公司适宜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而合一的集权模式;大型公开公司必须分权治理,并以董事会为中心配置经营管理的终局决策权。为确保董事会执行权的统一性,应以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废除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取消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使其恢复公司职务代理人的本来面目。应建立多元化可选择的监督模式,避免监督职权的重复配置。无论采取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模式,监督者均应强化独立性,提高履职能力,勤勉尽责,才是提高监督效率,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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