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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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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三、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创新

一、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内涵和建立意义

(一)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内涵

(二)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意义

1.综合保护北极公海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

2.符合国际海洋治理趋势

二、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之分类

(一)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条约法依据

1.《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

2.《生物多样性公约》

3.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条约

(二)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区域性条约法依据

(三)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习惯国际法依据

1.保护海洋环境

2.开展国际合作

3.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之检视

(一)现有国际法依据适用之局限分析

1.全球性条约法在北极公海保护区的适用分析

2.区域性条约法在北极公海保护区的适用分析

3.习惯国际法在北极公海保护区的适用分析

(二)制定新的北极公海保护区国际法依据之潜在障碍

1.态度分歧: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博弈

2.模式选择:全球模式与区域模式的争议

(三)制定新的北极公海保护区国际法依据之基本遵循

1.坚持全球制度与北极区域制度的统一

2.实现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养护的统一

3.促进北极公海“养护”与“利用”的统一

四、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之中国因应

(一)对现有国际法依据之因应

1.坚持《海洋法公约》在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中的基础性作用

2.遵守《极地规则》并推动其后续修订

3.以北极理事会为平台积极参与区域性条约的发展

4.遵守国际习惯并推动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法

(二)对制定新的国际法依据之因应

1.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积极成为规则制定者

2.在制定专门国际法依据中做好利益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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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建立问题是北极公海环境及生物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最新议题,也是北极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北极公海区域建立保护区,既对规范北极公海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保护北极公海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符合国际海洋治理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利用公海保护区进行公海治理的发展趋势。  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四大部分和结语。  第一部分界定了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内涵,分析了其建立的意义。当前国际社会对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部分首先从空间界限、保护方式、保护客体、保护目标四个方面对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内涵进行了简要界定,接着分析了其对于北极资源开发和北极航运治理的意义,并论证了其建立符合国际海洋治理趋势。  第二部分梳理了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现有国际法依据。本部分从全球性条约法、区域性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了当前国际法中可以作为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依据的部分。对于全球性条约法,本部分主要选择了三类条约进行分析,第一类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第二类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类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条约中有关公海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养护的内容,分别分析了其条文中有哪些规定可以作为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依据。而对于区域性条约法,本部分重点分析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作为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的可行性。对于习惯国际法,本部分分别分析了保护海洋环境、开展国际合作以及可持续发展三大习惯国际法在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中的适用。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现有国际法依据在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中的局限性,对本文第二部分所提到的全球性条约法、区域性条约法以及习惯国际法分别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各自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未来制定专门的北极公海保护区国际法依据的潜在障碍,这种障碍既体现在北极域内外国家之间以及北极域内国家之间对于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态度和立场不甚一致,也体现在不同利益攸关方在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对于如何制定专门的北极公海保护区国际法依据,该部分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批评了全球模式和区域模式所体现出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指出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应遵循全球制度与北极区域制度的配合和统一、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养护的统一以及公海养护与公海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四部分提出了中国对于建立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的应有态度及参与路径。对于现有国际法依据而言,基于不同类别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应采取不同策略参与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具体而言,基于全球性条约法依据,由于中国既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还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中国应坚决肯定这类公约或条约对建立和管理北极公海保护区的积极意义,并在有关会议中积极发挥作用,促成相关规则的细化和落实。基于区域性条约法依据,中国也应努力参与其中,尤其要注意利用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的身份,不断寻求深度参与北极理事会各项议程和活动的机会,并努力推动北极理事会改革,提升自身在北极理事会及北极事务尤其是北极公海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基于习惯国际法依据,中国应肩负起海洋大国的责任,遵循保护海洋环境和国际合作的精神,坚持新时代下国际海洋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在关于北极公海保护区的协商和谈判中,发挥自身影响力,将原则细化为规则,做到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机统一,实现本国海洋权益最大化。而对于将来制定新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也应积极表达本国声音,书写本国利益,维护中国在北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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