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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引致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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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引言

第一章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原因及表现

第二章国际上技术标准反垄断经验

第三章我国的立法状况和立法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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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产业里,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是相分离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给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技术的创新。而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在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但是伴随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竞争新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发生在我国的DVD事件、思科诉华为案、Intel诉东进案等突显出技术标准滥用对我国产业的打击,并对我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跨国企业在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巨大,并与日俱增,为其今后对技术标准的垄断打下了伏笔,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规则。 本文以技术标准公益性与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为角度,具体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作者认为,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反垄断的关键是要在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益性和专利权鼓励的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个平衡的方法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政策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提供事前的防范措施,反垄断法为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提供纠正的规则。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纠正,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产生的原因: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各个企业都大量地申请专利,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先进的技术几乎都被申请了专利。跨国企业进入我国也是采取“专利先行”的办法,将大量的先进技术申请了专利。因此,技术标准要反映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就不可能绕过专利。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后,技术标准会给专利权人锁定一大批用户,专利权人由此可以获得大量的许可费用。面对巨大的经济收益,专利权人也乐于把专利写入标准,并为能使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而大动干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在一起,当然,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看到二者结合对技术、产业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技术标准更多地体现的是公益性;而专利权是私权,追求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二者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当专利权被包含在技术标准中时,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技术标准这个“公车”,最大地延伸其私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这种冲突在信息技术爆炸的今天,不仅仅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而且将网络效应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急剧扩大。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就成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关键,这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反垄断法,国际上已有一些相关的经验。 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发生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和实施过程中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一是对信息披露原则的妨碍,专利权人在标准的设定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技术含有专利,而当标准实施后再主张其专利权,阻止了其它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的竞争。二是拒绝进入标准体系,专利权人对不能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技术标准,往往采取抵制的方法,不进入标准体系中,致使标准不能形成,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三是事实标准的形成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相互约定制定标准,形成表面上的标准,事实上的协调行为,在市场中形成有力的竞争力量排斥竞争者。技术标准的实施主要是标准的许可,在这个过程中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拒绝许可、过高许可、歧视定价、回售等,但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拒绝许可和过高定价,本文也着重分析这两个行为。 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从实践的角度可以看到,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有必要进行限制,其中一个有力的手段就是反垄断法,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原则2和RAND原则作为一种事前防范的措施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比较抽象并且处罚不力,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对技术标准的滥用。专利法及合同法在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许可时,有一些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技术标准可能造成竞争限制产生制约作用。但是由于他们在民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约束,不能有效地防范技术标准对竞争的限制,而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后的救济措施,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反垄断法作为公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宏观的角度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具有私法所不具备的优势,能弥补私法救济中的缺陷。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章阐述了美国及日本等国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作出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并参照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的相关原则,如合理性审查原则,来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这个问题。日本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它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基础上,针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垄断的实施细则,其采用的反垄断审查原则也是合理性原则。这些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第三章总结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适用的法律及存在的不足,并作出对技术标准反垄断的立法建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的是对市场个体的保护,是竞争过度后的调整手段;而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是使技术标准限制了市场竞争,其结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反垄断法有更好的适用性。如前所述,专利法、合同法等都是在民法的体系内部自我调整,强调对私权的保护;而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对限制技术转让的规定、及限制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又都是原则性的,可能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还有一些问题是,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标准战略,特别是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几乎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这一问题已经3受到关注,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策。因此,我国现行的立法和政策现状都还不能有效地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问题。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来看,急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来平衡技术标准公益性和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以此防范和纠正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 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许可作出统一的规定,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事前防范措施;并且对一些原则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另一方面我们应制定反垄断法,并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反垄断的实施细则,从而有效地规制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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