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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立法完善探究——兼评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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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1.2.1 国外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研究现状

1.2.2 国内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1.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2 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刑事错案预防制度概述

2.1 刑事错案的概念

2.1.1 刑事错案概念的官方表述

2.1.2 刑事错案概念的理论界定

2.2 我国刑事错案预防制度概述

2.2.1 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述

2.2.2 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实施成果

第3章 错案预防视角下聂树斌案评析

3.1 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3.2 聂树斌案的主要成因剖析

3.2.1 时代的原因——效率优先于公正的诉讼价值选择

3.2.2 司法体制的原因——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3.2.3 办案人员的原因——先入为主有法不依

3.3 聂树斌案述评

第4章 以弥补立法不足为重点完善刑事错案预防制度

4.1 逮捕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4.1.1 逮捕制度的立法不足

4.1.2 完善建议

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4.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不足

4.2.2 完善建议

4.3 辩护制度立法不足及建议

4.3.1 辩护制度的立法不足

4.3.2 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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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蒙冤21载的聂树斌沉冤终被昭雪。回顾聂树斌案,挥之不去的“严打”遗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都落后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制度,被认为是造成聂树斌案的重要原因。但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都已经得到提升、预防刑事错案已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造成聂树斌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实依然存在,对这些根本原因的深入探讨正是本文的出发点。 第一,本文梳理了现阶段我国为预防刑事错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认为这些以“政策”、“规范”等形式存在的文件,由于其位阶低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被援引,其司法效力有限。而且,行政力量虽能够督促执法和司法工作者依法公正司法产生明显的短期效果,但是长期是否仍然有效值得思考。 第二,本文在研究了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聂树斌案进行了全面剖析,认为聂树斌案发生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诉讼效率高于公正的价值选择,主观原因在于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最终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时制约不足、配合有余。而事实上,这些存在于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痼疾至今仍未消除,并在实践中造成了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实施困境。 第三,本文认为,难以消除的司法体制痼疾映射出现阶段我国刑事错案预防机制的不足,而这些不足正是导致刑事错案有可能再次发生的诱因。刑事错案预防机制包括刑事错案预防制度和刑事错案预防体制两方面的内容,刑事错案预防制度是刑事错案预防体制正常运行的基础,刑事错案预防体制本身也需要合理构建才能让刑事错案预防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正如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善治本身也需要有合理的方式才能使良好的法律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本文以弥补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立法不足为重点,探讨我国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四,本文认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错误逮捕将会造成侦查机关骑虎难下的局面,为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线,证据制度的良好运行是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守护者,也是控辩审等腰三角形得以制约平衡的重要一环,缺之则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刑事逮捕率仍然居高不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运行遭遇冰火两重天的境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仍然难以切实保障。本文认为,追根溯源,在于其立法本身存在不足,为完善其不足提出建议,正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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