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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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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本文结构

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下的跨国公司与全球环境问题

第一节 跨国公司与经济全球化

第二节 跨国公司与全球环境问题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意义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原则(CSR)与跨国公司实践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CSR)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

第三节 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意义与可行性

第三章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第二节 国际组织文件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第三节 国际法下跨国公司的国际民事责任制度评介

第四章 内国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第一节 东道国与母国国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私人诉讼制度评介

第五章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第一节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第二节 内国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声明

答辩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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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环境问题的无国界性,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环境问题更加日益呈现出跨国界特性。单个法域下的法律无法有效地管辖和处理跨国环境问题,全球环境治理必须依靠国际合作。然而,出于各种非环境因素的考量,各国家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环境合作。其后果是,尽管国际环境条约签署数量与日剧增,但实施效果不佳,国际生态环境恶化状态未能得以有效遏制。
  从“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污染光环”假说着手,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同时如果对其加以引导规制跨国公司也可以是问题的解决者。在国家间环境合作不畅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更多地承担环境责任可以是解决全球环境困境的非常规途径。
  本文回顾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原则的发展历程。面对资本主义自由放任阶段所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学者和企业家逐渐认识到,企业不应完全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而应顾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CSR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断为新兴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CSR由最初的劳工权益保护延伸至环境保护等领域。
  跨国公司拥有巨大经济和科技实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中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甚至东道国政府)的博弈中占据绝对优势。本文从实质正义角度论证了跨国公司按照CSR原则承担环境责任的必要性。本文总结分析了跨国公司履行 CSR的实践,并从许可证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跨国公司承担比东道国法定标准更高的环境义务的可行性。
  本文系统地梳理了现有国际环境法适用于管制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规。在国际法层面,多边环境条约(MEAs)最终实质影响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甚至条约的实施依赖跨国公司的行为。但是,由于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跨国公司不能直接有效参与MEAs的制定和实施。由此造成跨国公司对 MEAs杯葛,导致 MEAs制定周期过长和执行不力。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条约本质上偏向贸易投资自由化而不利于促使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在内国法层面,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管制亦障碍重重:由于管辖权的原因,母国的法律不能延伸适用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面临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艰难选择,东道国普遍缺乏有效规制跨国公司的动力和能力。与上述情形不同,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自发形成了一些指南性文件,有效地促使跨国公司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这些自下而上的立法随着其传播在更大范围得以遵守,有望升格成为国际习惯法。
  跨国公司是跨国界环境损害事件的常见的致害人。与传统的公法下国家间的谈判或诉讼仲裁相比,跨国界环境侵权私人诉讼可以给予环境受害人有效救济。本文分析了请求权、法院管辖和适用法律等诉讼要素,以给予环境受害人充分及时救济为目的。
  引导跨国公司按照CSR原则承担环境责任宜同时采用激励和施压机制。一方面,适时给予跨国公司“准”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鼓励跨国公司群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和实施国际环境条约;另一方面,东道国和母国应完善 CSR实施机制和跨境环境损害私人诉讼制度,施压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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