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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河道采砂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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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文献研究法

1.3.2 实证分析法

1.3.3 对比法

1.4 研究思路

1.5 技术路线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河道采砂

2.1.2 河道采砂管理

2.2 理论基础

2.2.1 公共物品理论

2.2.2 自主治理理论

2.2.3 政府规制理论

第3章 我国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分析

3.1 国内河道采砂管理的几种典型做法

3.1.1 长江模式

3.1.2 广东做法

3.1.3 肇庆做法

3.1.4 我国台湾地区做法

3.2 各地河道采砂管理取得的共同经验

3.2.1 出台了涉砂法律法规

3.2.2 建立了基本管理模式

3.2.3 规范了采砂规划

3.2.4 实现了阳光许可

3.2.5 设置了管理机构和联合执法机制

3.3 当前我国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3.3.1 非法采砂屡治屡犯

3.3.2 违规超采冲动难以遏制

3.3.3 龙多不治水

3.3.4 涉砂腐败问题突出

3.3.5 过剩采砂船成历史遗留隐患

3.4 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3.4.1 对河道砂石的多重属性认识不足

3.4.2 河道采砂政府规制不到位

3.4.3 河道采砂易采易销行业特点使然

3.4.4 河道采砂执法的复杂性决定

3.4.5 违法成本低

第4章 国外河道采砂管理的经验借鉴

4.1 国外河道采砂管理经验借鉴

4.1.1 美国典型做法

4.1.2 英国典型做法

4.1.3 澳大利亚典型做法

4.2 国外河道采砂管理经验启示

4.2.1 法规健全产权明确

4.2.2 执法威慑力强

4.2.3 公众环保意识强

第5章 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提高对河砂属性的认识

5.1.1 树立河砂生态属性红线意识

5.1.2 树立河砂公共物品属性底线思维

5.2 完善河道采砂政府规制立法

5.2.1 尽快颁布出台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法规

5.2.2 加强地方立法

5.3 完善规制机构建设

5.3.1 落实河道采砂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5.3.2 尽快建立独立专业的规制机构

5.4 完善规制流程

5.4.1 增加刑事打击手段

5.4.2 补上堆砂场管理短板

5.5 祛除河道采砂暴利性

5.5.1 开采权销售权分离

5.5.2 大力发展河砂替代品

5.6 逐步解决采砂船历史遗留问题

5.6.1 新建采砂船舶须审批

5.6.2 过剩采砂船舶转产安置

5.6.3 现有采砂船集中停泊

5.7 积极探索自主治理

5.7.1 加强制度保障

5.7.2 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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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持河道稳定、平衡水砂。作为一种矿产资源河道砂石是优质的建筑材料,其中直径在0.1~2.0mm的砂石被认为是理想的建筑用砂,极具经济价值,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需求巨大。开采河砂,其开采地点位于河流的特殊性决定了开采过程大多使用船舶,采砂船是主要采砂工具,必然长时间占据一定的水域,因而对通航安全有影响。河道采砂效益可观促进了沿岸经济发展,也给沿岸群众造成了许多社会影响。河道采砂直接涉及资源管理,河道管理、通航管理并最终影响防洪安全和公共安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得河道砂石供不应求,砂石价格一路走高,河道采砂成为获利丰厚的暴利产业。受暴利驱使,河道非法采砂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河道非法采砂不仅给河道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等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更给河湖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河道采砂管理既属于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事项,同时又是在特定区域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具有多重性质。河道采砂管理已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河道采砂过程所涉及的河道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具有明显公共物品属性,河道采砂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将以此题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借助公共管理的方法指导实践,研究河道采砂管理的解决对策,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定义。借助公共管理理论指出了河砂属于公共池塘资源因而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明显的负外部性表现。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的成功经验,从解决外部性的理论出发,引入政府社会性规制理论,自主治理理论,提出解决对策。一是提高对河砂属性的认识,树立河砂生态属性红线意识、公共物品属性底线思维,合理利用河砂经济属性。二是完善河道采砂政府规制立法,尽快颁布出台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同时加强地方立法。三是完善规制机构建设,首要落实地方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再者尽快建立独立专业的规制机构。四是完善规制流程,增加刑事打击手段,同时补上堆砂场管理短板。五是祛除河道采砂暴利性,开采权销售权分离,同时大力发展河砂替代品。六是逐步解决采砂船历史遗留问题,新建采砂船舶须审批,过剩采砂船舶转产安置,现有采砂船舶集中停泊。七是探索自主管理,加强制度保障,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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