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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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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绪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现状与写作思路及论文架构

一、现实背景与意义

二、为何要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可能有的创新

(一)就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的研究

(二)对精神卫生立法问题的研究

(三)当前对权利问题的研究

四、写作思路及论文架构

上篇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第一章权利与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分析

第一节权利概念的伦理-法律分析

一、权利的不可定义性及权利要素分析法

二、对现有各种有关权利要素之主张的反思

三、权利的本质要素是正当

第二节秩序与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分析

一、秩序与社会秩序

二、成己、成人与权利秩序

三、自生自发的权利秩序与人为的权利秩序

本章结语

上篇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第二章规律与权利秩序的生成

第一节权利秩序的内在规律

一、本质联系-规律-内在秩序-外在秩序

二、人伦关系-人伦之理-伦理-人伦秩序中的规律(人际律)

第二节权利秩序的生成

一、伦理权利秩序的生成

二、法律权利秩序的生成

第三节伦理权利秩序与法律权利秩序之关系

一、由自生自发的伦理权利秩序到人为的法律权利秩序

二、作为法律与伦理整合点的权利

本章结语

上篇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第三章权利秩序的发现--由伦理权利秩序到法律权利秩序

第一节人际律的特质及其对权利秩序的要求

一、人际律的特质:“存在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的紧张

二、化解紧张的制度设计:实现由伦理权利秩序到法律权利秩序的转变

第二节立法权专属的伦理正当性

一、立法的形上规定

二、人际律的特质决定了立法权的专属性

三、立法权专属、立法正统性与代议制的价值理性基础

第三节立法之合理性价值的明确

一、立法的合理性价值的概念分析

二、对有关立法合理性价值基础的代表性学说的分析

三、立法的合理性价值基础在伦理权利

四、为何立法的合理性价值基础不在伦理义务?

第四节立法过程中的伦理论证:伦理学对立法的贡献

一、代议制的局限与伦理的培训和教育

二、立法过程中的伦理论证和分析

三、立法的伦理论证与听证制度的合理性

本章结语

上篇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第四章对立法真理性的校验与权利秩序的再发现--由法律到案件的法院司法

第一节立法的真理性与黑格尔的悖论

一、法的发展过程需要否定之否定环节

二、黑格尔的悖论

第二节作为否定之否定环节的司法

一、作为否定之否定环节的法院司法

二、作为否定之否定环节的司法是对权利秩序的矫正

第三节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司法至上与德性法官之治之必然

一、法治的价值超越与法治之底

二、法治之底的确立:从国家机关之治、人民之治到德性法官之治

三、人性恶、司法权的特质与法官之治之可能

第四节德性法官与权利秩序

一、法官德性之培育

二、法官德性之假设

本章结语

上篇权利秩序的伦理-法律原理第五章权利秩序的破坏、纠正及新的否定之否定

第一节权利秩序的破坏

一、权利秩序的破坏和新的否定之否定的开始

二、权利秩序的否定性因素:精神病人的破坏与非精神病人的破坏

第二节权利秩序对规范化权力的否定与扬弃

一、作为否定环节的规范化权力:法律惩诫和精神病学诊治

二、规范化权力的异化:由肯定性力量向否定性力量的蜕变

第三节权利秩序对规范化权力的否定之否定

一、对规范化权力的否定之否定

二、对异化的精神疾病诊治权的失控

本章结语

下篇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第六章权利秩序与精神疾病诊治权

第一节精神疾病:客观的存在?还是虚构的神话?

一、是精神,还是心理

二、精神疾病:是客观的存在?还是虚构的神话?

第二节精神疾病诊治:科学的判断?价值的判断?

一、精神疾病:科学的判断?

二、精神疾病诊治:价值的判断?

三、精神疾病诊治:基于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第三节权利秩序中的精神疾病诊治与社会控制:对精神的强制与否定

一、权利秩序需要社会控制

二、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精神病学:对精神的强制与否定

三、权利秩序中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后果

本章结语

下篇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第七章精神病人的“非人化”与客体化及其向权利秩序的回归

第一节理性、自主与奴役——精神病人的非人化与客体化

一、人是理性——人对自身的定位

二、理性、自主与精神病人的“非人化”

三、精神病学对精神的奴役与精神病人的客体化

第二节精神病人向权利秩序的回归与精神病人的“人化”

一、精神病人向权利秩序回归的伦理正当性

二、人性的再认识与精神病人的“人化”

第三节精神病的治疗与精神病人向权利秩序的回归

一、精神病人人性的承认与人性化医疗模式

二、由医学科学向医学人学转变的医学教育模式

三、人之社会性、人性成长需要与社区医疗的伦理正当性

本章结语

下篇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第八章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

第一节精神卫生立法中的伦理矛盾

一、精神卫生立法是对精神卫生关系人伦秩序的发现和记载

二、精神卫生关系的特殊性

三、三维的精神卫生关系中的伦理矛盾

第二节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

一、精神卫生关系的核心是病人或疑似病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矛盾关系

二、精神卫生关系的根本问题是伦理权利冲突

三、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在于病人伦理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本章结语

下篇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第九章精神病人权利的伦理正当性

第一节由共享的人性到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伦理根据:共享的人性尊严

二、由精神病人的共享人性到精神病人平等权

第二节意志的自我实现与自由自主权

一、自由权的伦理根据:意志的自我实现

二、自主权

三、精神病人的自由自主权

第三节作为基本善的医疗、人性需要与精神病人的医疗权

一、医疗权的伦理根据:人性对作为基本善的医疗的需要

二、对否定医疗权主张的驳斥

三、精神病人的医疗权

本章结语

下篇权利秩序下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法律分析第十章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正当性

第一节从三维权利结构看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权的伦理正当性

一、由伦理上的平等到法律上的平等

二、由伦理上的自由自主到法律上的自由自主权

三、自主权以及对强制诊治进行法律规制的伦理正当性

四、由伦理上的医疗权到法律上的医疗权

第二节对精神疾病诊治进行司法审查的伦理正当性

一、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目的

二、司法审查的伦理正当性

三、对司法审查伦理正当性的质疑及其反驳

本章结语

结论

一、全文的结论及其主要观点

二、本文研究结论的价值

三、本文研究的不足

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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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研究了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文章指出,人际交往之展开与可能,是基于人对自身人性的认识和对他人人性的认同。人基于自身人性的认识而要成为一个人,从而要将其自由意志延伸到物(要支配物)以实现其人性的尊严,从而产生权利意识(权利的主张或诉求);人基于对他人人性的认同而要尊敬他人为人、尊敬他人的人性尊严,从而产生了意志的冲突与妥协,产生了延伸和支配的当与不当的问题,并最终产生了以正当为其本质要素的权利,形成客观的人伦秩序,或伦理权利秩序。客观的伦理权利秩序能够通过某种机制得以发现,并且有序地转变为法律权利秩序,是权利秩序的表现和要求。这样一种机制通过立法权对发现法律的专属性、立法之合理性价值的明确、对立法的伦理论证和法院司法对立法成果的否定之否定得以建立。权利由人伦实体中的个体权利意识到伦理权利,再由伦理权利到法律权利,最后由法律权利经过法院司法重归人伦实体的发展轨迹,是权利秩序的内在发展逻辑。 权利秩序的形成意味着新的否定之否定的开始。否定首先从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人对权利秩序的破坏开始。破坏的完成,使权利秩序被扭曲,产生了权利秩序的假象。权利秩序的内在逻辑衍生出一种否定性力量,即规范化权力(包括法律的惩诫及精神疾病的诊治)。权利秩序以此实现对否定其自身的东西的否定来摆脱假象、彰显权利秩序的本质。对权利秩序而言,异化的规范化权力由肯定性力量变成了否定性力量。权利秩序的内在逻辑要求对规范化权力进行限制、干预和规范,对其进行否定之否定。正是在这一轮否定之否定中,权利秩序又返回到其自身,复归其本质。这一否定性力量,即法治原则,其核心是确立法院司法至上的法院最终审判原则,实现德性法官之治。 人对自身的认识(即对理性的过分强调)、对精神疾病的界定(即对精神病人理智受损的夸大)、以及对精神病学的科学化定位,将精神病人边缘化、客体化和非人化,最终将其逐出了权利秩序。人类对待处于极端状态的精神病人的态度以及精神病学的主观性和价值判断的属性,威胁着权利秩序的每一个人,从而给权利秩序造成毁灭性和颠覆性的破坏。权利秩序的维系,有赖于人对自身人性的再认识,有赖于对精神病人与我们正常人之间共享人性的再认同,有赖于对精神病学的重新定位,有赖于将已经被非人化和客体化的精神病人重新人化和主体化,让其回归权利秩序。精神疾病的价值判断属性、精神病人的人性、精神卫生关系中的深层伦理矛盾,都决定了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正当性。精神卫生立法如何对待处于人类极端状态的精神病人,更能折射出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没有法律对精神疾病诊治的干预,就没有法治,就没有权利秩序。 上述研究揭示了权利是伦理和法律的中介和桥梁,构成伦理-法律整合的整合点。因此,有关法律与伦理之关系的研究,应以权利为切入点。法律权利必须以伦理权利为根基和本源,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伦理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得到现实化。伦理权利成为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并成为判断立法成功与否、法律善恶与否、法律正当与否、法律本身合法与否的检测标准。而其根本就是要使人为的权利秩序设计(立法)要以维护和促进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价值取向。法律是否创设和维护了每个人的人类尊严,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论证和回答,是伦理学对法治所能做和所应该做的贡献。这样一些研究及研究的结论,对于我们当下有关我国立法正当性的思考是有一定意义的。 上述研究也揭示了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正当性,以及这样一种干预对于整个法治秩序和权利秩序的伦理重要性,从理论的高度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调研和准备给予了辩护和诠释。这样一些研究和论述,对于现今中国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调研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上述研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首先,上述研究所揭示的权利秩序是基于人际交往关系而言的,是人际关系中的正当的样态。但是,权利一词已经扩展到人之外,出现了自然界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如果说在人与自然界、人与动物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正当的样态,也存在着一种权利秩序的话,那么,这样一种样态何以可能?这样一种权利秩序如何产生?又如何按照自身的逻辑演进和发展?本文的论述似乎不能解释这样一种权利秩序,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 再次,上述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阐述伦理-法律权利秩序原理。精神疾病诊治权的立法干预是权利秩序演进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对精神病人权利的探讨是作为一个例证来处理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伦理辩护只局限于精神病人三大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而没有探讨由这三大权利衍生的其他权利,对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论证和分析也只局限于法律干预精神疾病诊治的伦理正当性和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而对于精神卫生生立法中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展开充分的伦理论证和分析。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而言,无疑是一个缺憾,有待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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