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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法律研究——来自广西南宁青秀区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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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概念及基本特征

(二)实施情况

二、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建议

(一)对境外解决征地补偿争议方式的考察及借鉴

(二)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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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征收土地数量急剧增加,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纠纷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重点。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一规定,在现有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解决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纠纷提供了一条更加专业化的途径,成为构建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法律基础。然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由于在制度构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的推行仍然缓慢而艰难,实践中并未能充分发挥出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征地信访数量的作用。本文中,笔者通过实地调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解决征地补偿争议问题上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全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指出,所谓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指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相对人的申请,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有关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决定的一项制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具有被动性、裁决对象特定、争议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启动时间特定、协调前置和裁决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特征。同时,笔者还对全国和广西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介绍。第二部分,作者通过结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具体情况的调查,指出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申请裁决主体不明确、裁决范围不清晰、协调程序存在缺陷、裁决机构不够中立、裁决效力存在争议等5个方面。同时,笔者通过分析,指出对征地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认识出现偏差、对裁决审查标准的把握不准确以及对裁决制度的法律定位模糊是导致裁决制度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作者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的建议和设想,即我国应该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和规范征地程序、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立法模式等方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同时,作者指出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应该是由专门设立的地位中立的裁决委员会对由征地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相对人提出的、与征地及补偿安置相关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裁决应该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标准;裁决不以协调为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对裁决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研究,努力构建较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社会和谐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文章的写作过程,为使自己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笔者深入征地工作机构、社区和农村进行了细致的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访谈的方法,了解到基层征地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人士以及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认识、想法和愿望。同时,笔者还参加了有关方面组织的建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座谈研讨会,认真听取了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搜集相关资料,借鉴有益成分。由于水平所限,文章中的有些观点还有待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笔者敬请各位专家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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