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利益冲突制度概述
(一) 利益冲突制度的概念
1. 利益的自然定义
2. 利益的法律定义
3. 社会主义利益价值观
(二)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广义的防止利益冲突概念(Prevent conflict of interest)
2. 狭义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三) 建立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作用
1. 权力滥用是腐败的根源
2.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意义
二、香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主要内容及借鉴意义
(一) 《2010 年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的主要内容
1. 亲属给予的利益
2. 对于商人给予的利益
3. 私交好友给予的利益
4. 其他人士给予的利益
(二) 《香港公务员行为纪律指引样本》的主要内容
1. “可接受利益”的程序
2. “利益申报”的主要内容
3. 利益冲突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三) 《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的主要内容
1. 品行义务
2. 兼职的限制
3. 资产处理和利益申报
4. 接受利益的限制
5. 离职限制
(四) 香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益借鉴
1. 全方位、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
2. 香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精神内核
三、中国内地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缺陷
(一) 缺乏法律意义上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1. 没有利益的法律概念
2. 时效特征性强,政策性味道强
3. 没有归纳标准
4. 规定重复建设严重
(二) 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未能得到普遍认同
1. 未能解决中国传统和法治的冲突
2. 裁判标准无从把握,导致处罚各异
3. 未能阻止从接受利益向受贿犯罪质变的过程演变
(三) 没有理解真正的“预防为主”的深刻内涵
1. 没有“事前预防”的历史思维
2. 没有将“事前预防”落实
3. 没有与刑事打击相配合的“漏洞反馈”预防体系
(四) 违反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
1. 处罚程度不够严厉
2. 处罚类型未能有效对症下药
3. 香港“财产型”处罚机制的启示
(五) 缺乏完善的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1. 申报主体明显过窄
2. 申报内容单一
3. 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
4. 不公开原则
四、中国内地防止利益冲突建设的完善
(一) 建立系统和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1.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化、法律化
2. 以“利益申报”为建设中心
3. 建立资产托管制度
(二) 明确利益的法律概念、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石
1. 尽快明确利益冲突的定义和内容
2. 尽快确立“可接受利益”客体
3. 划定接受利益的红灯区
(三) 建立以财产惩处为主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
1. 建立以财产型为主的利益冲突处罚机制
2. 建立财产刑处罚机制的原因
3. 改革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四) 完善利益申报制度
1. 完善利益申报制度的意义
2. 尽快建立问责官员的利益申报制度
3. 灵活利益申报主体
(五) 打开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困难重重的缺口
1. 重点公开投资交易变量
2. 逐步公开和试点公开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