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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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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及其危害

第二章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抑制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

第三章 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公众听证制度

第四章 建立对世界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特别保护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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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旅游业迎来的发展的高潮,作为绿色产业的旅游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同时消耗很少的能源资源,因此成为了中国政府大力提倡和扶持的产业。在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中,“游”是基础,没有旅游资源,整个旅游业就失去了支撑点,其余的活动都无法展开。所以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的旅游资源特别丰富,其中作为旅游资源核心部分的就是风景名胜区资源,中国现有六百多个规模档次不同的风景名胜区,其中还包括了所有的中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因此,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就是对于中国旅游资源核心的保护,以及对于中国旅游业核心的保护。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开发的狂潮也不断冲击着中国的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性开发事件层出不穷。如果不赶紧规制,这种破坏性、掠夺式的开发将在未来损害我国的旅游业,使旅游业丧失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作为祖先遗留下来的自然文化的继承者,我们也有义务将光辉的自然文化奇观完好无损地流传下去。本文的研究课题就是: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规制风景名胜区的破坏性开发。笔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破和创新: 首先,对中国的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作了总结,归纳成了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法规冲突、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对世界遗产的特殊保护三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并围绕这三方面的解决办法进行论述。 其次,提出建立“国家公园垂直管理体系”来解决法规冲突问题。以往的论证都仅仅从介绍该制度的优越性出发进行论证,本文则认为其是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冲突和管理机构设置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防止风景名胜区破坏性开发的好办法。 再次,提出用“风景名胜区开发听证制度”来解决公众监督开发的问题。突破了以往只是对听证制度进行简单介绍的层面,阐释了为什么听证是我国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开发行为的直接有效渠道。区分了听证和类似听证的论证制度之问的区别,澄清了以往听证、论证不分的错误观点。之后又对中国现行的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用具体的事例进行了分析,对比国外的类似制度,提出了应当完善的部分。 最后,提出建立“世界遗产的特别保护机制”,笔者认为光用国家公园体系不足以保护世界遗产,应当在国内建立更为特别的保护机制,同时辅以紧密的国际合作,来对世界遗产进行全方位的特殊保护。 本文主要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旅游法规、行政法规、WTO规则,以及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知识。采取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与中外法规对比等研究方法,力图使本文更生动,更有说服力。 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加之参考资料的局限性,对文中的一些问题认识还不够深刻,有疏漏、欠妥之处,请各位老师、同学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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