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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下检察职能的内部分置

摘要

我国检察权当前的问题最深刻根源在于对分权制衡理念的理解偏差与贯彻不力.透过历史现象可以看出制衡性乃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制约与监督为检察权实现制衡性的两种方式,前者以参与性为特点,参与诉讼过程使得该部分权能具备了一定的司法权属性;后者以干预性为特点,干预措施的多寡和力度的强弱决定了监督目的实现的程度.两种制衡方式对立统一于法律监督体系内,但基于分权制衡原理,仍需合理分立.实务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二人办案机制为分立做了必要准备,把制约和监督两种方式制借由该机重新配置是解决当前法律监督中两种方式之间逻辑冲突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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