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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摘要

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的司法理念是恢复原状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最终目的.从公共性司法权利保护理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主权民主理论作为其政治基础,和谐理念和权益衡平机制作为其社会基础③,到中国近年来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以及在各个地方试点、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理论与实践都推动着更须深入地研究恢复原状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效果.目前,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其研究尚处于概念界定阶段,严重缺乏系统的学理分析,甚至进入了"从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规范"的概念研究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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