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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非法采砂共犯如何认定

摘要

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包括非法采砂在内的非法采矿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有效、有力、快速查处该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非法采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其不仅包含非法采砂行为,还涉及因非法采矿行为本身所衍生出来的刑事犯罪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等.非法采砂已经由单个采砂船只零散的个体作业演变为团伙化、组织化的集体操作,形成了“购”(购买或改装采砂船只)—“产”(在江上利用吸砂泵等专业设备打砂)—“销”(销售给专门的运砂船只)相衔接的非法利益产业链,其中部分执法人员利用之便,通过通风报信、扶持代理人收取“带泵费”(保护费)、欺上瞒下以及营造开采环境等方式,成为非法采砂犯罪的“保护伞”.在多重因素的推动下,致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对此,笔者拟结合近年来镇江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查办系列案件的情况,对长江中非法采砂共犯的认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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