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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依法办事'法学思想的当代意义——以'(醉酒)危险驾驶罪'为视角

摘要

在1956年9月1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办事"这一著名论断.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的前提是必须完善立法。有法必依要求对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坚决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笔者认为,执法无非是法律适用,是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互动过程。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治是否可能的问题。法律只有具有确定性,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才能有预先判断,执法活动也因此具有法律基础和执法依据,最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设的“危险驾驶罪”为例予以分析。从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确定方面来说,该法是成功的。但是,法条规定得过于具体,难免缺少弹性空间。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时,比照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或其他相类之物”的兜底性立法形式填补法律缺陷和改善执法现状。另外笔者认为,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及其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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