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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完善——兼论《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2款的修改

摘要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直是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众多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悬而未决促使立法源头的完善。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遗漏了环境破坏型侵权的适用,限制了协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理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良好发挥。需要从立法方面加以改进,值《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契机,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填补空白,强化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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