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理性质疑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理性质疑

摘要

我国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当然可以得出结论:管制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自从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似乎从未有人提出过质疑。然而,当本文对其作仔细的审视之后,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的疑惑马上就产生了。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从邢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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