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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共有人的权利行使——评齐良芷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

摘要

本文分析了齐良芷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齐白石法定继承人齐金平和齐灵根的共同授权,事业单位法人齐白石纪念馆(甲方)与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乙方)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齐白石艺术随笔》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以及网络、电子图书的使用权,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2007年10月,被告正式出版上述随笔,书名为《煮画多年》.原告齐良芷等(共八人,均系齐白石的直系卑亲属)对此认为,齐白石纪念馆并非齐白石的继承人,其无权接收稿酬,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仍应将稿酬支付给原告方.rn 最高法院借助本案确立了如下的裁判规范:通常的著作权共有中的作品利用纠纷,(类推)适用《实施条例》第9条;)在全体共有人客观上难以协商的情形,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经与其他共有人的协商独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有作品。在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形,即共有人并没有积极地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作品,而是在他人实施侵害著作权的情形,部分合作作者或者部分共有人单独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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