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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程序的启动、审理、期限、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较细致规定,但在制度设计及具体实施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欠完善的地方,如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范围过小、"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认定困难、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不足、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与质询指向模糊、强制期内的诊断评估缺位等,希望能引起相关方的注意与重视.鉴于《刑事诉讼法》立法本为完善刑法的强制医疗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强调从严,即视第二百八十四条为保底要求,对前已建立较完善强制医疗办法、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一律实施强制医疗,由政府而非家属或者监护人来承担这一社会责任,其他地区再适当过渡,逐步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进行必要的扩展与延伸。在现阶段,在增加必要的专业医务人员前提下,将司法行政系统下设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增列为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倒不失为一个不错与可能的选择。对达到解除强制医疗者,建议评估时更要慎重,必要时可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如增加评估次数,引入多方人员包括法官、律师、社会工作者等共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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